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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高空抛物 就该计较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{typename type="name"/}   来源:{typename type="name"/}  查看: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□ 湖北日报评论员 刘中扬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,砸断了陈女士的辣椒苗。索赔1元钱,为辣椒苗“讨个公道”,是小题大做吗?近日,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纠纷。因监控存在盲区,无法确定

□ 湖北日报评论员 刘中扬

从天而降的对高矿泉水瓶,砸断了陈女士的空抛辣椒苗。索赔1元钱,物该为辣椒苗“讨个公道”,计较是对高小题大做吗?

对高空抛物 就该计较

近日,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空抛纠纷。因监控存在盲区,物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,计较法院最终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,对高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。空抛

1元钱,物该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,计较可以说微乎其微。对高但正如网友所言,空抛“不是物该要这一块钱,而是给住楼上的业主一个提醒”。

这一判罚不仅呵护了陈女士的个人权益,更打破了一种思维惯性:即便无法找到具体抛物人,法律也不会无计可施。邻里共担的这1元钱,是给一堂“法治教育课”交了学费:它让每位住户清楚,守护“头顶上的安全”,既要约束自身,也要互相监督,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。

面对身边的高空抛物行为,陈女士的这份计较与坚持,也是对法律常识的有力重申和普及。一个空易拉罐,从25楼掉下足以致人死亡。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,也不能止于道德谴责,抱怨两句“真没素质”。事实上,针对高空抛物,我国已构建起民事、行政、刑事“三位一体”的完整法律责任链条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确规定,高空抛物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”,也可依法处罚。

小事不小,是对生命财产安全最深的敬畏。每一个拥有典型意义的案例,都是法治精神的具象化。每一次有公民依法维权,都在推动法治精神深入街头巷尾。在城市高速发展的今天,“长高”的建筑让我们生活的物理空间向上延伸,我们更要以法律为尺,量出高空抛物不可逾越的“红线”,守牢法律与文明的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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